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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细节丨海关对“报验状态”定义的法规出处

2020-07-01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3年第40号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

01海关总署令第218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02海关总署2002年第37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称为报验状态,对于进口货物的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货品,应同时申报,并视为同一报验状态的货物,据此确定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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