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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成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协会分支机构,业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分会是由全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和热心检验鉴定的团体、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的中介桥梁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协调政府执法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如下方面:

  一、 宣传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普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知识。

  二、 收集、整理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的发展动态、资料和国内外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 制定并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开展行业自律,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对行业发展与行业秩序做出自我管理。

  四、 组织开展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

  六、 组织会员就政府将要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检验鉴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研讨,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合作等活动。

  八、 组织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与交流。

  九、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承担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十、 接受和承办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六条 分会地址设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第七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申请入会须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聘书。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相关单位。

  二、 承认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遵守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工作条例,热心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对申请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报协会审批;

  二、 审议合格后,办理会员审批登记手续;

  三、 颁发会员证书;

  四、 被批准成为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的会员,同时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在检验鉴定机构分会组织的各种国际、国内专题论坛或研讨会、技术培训、市场拓展活动中有优先参加权;

  二、 有权了解分会的各项制度和议程。会员对分会组织汇编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资源等有优先、优惠获取权;

  三、 优先享受分会联系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分会积极组织专家帮助会员解决在检验鉴定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 通过协会的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五、 有对协会及分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分会工作守则。保护分会和其他会员的保密信息。

  二、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三、 保证向分会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 未经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利用分会名义做违反分会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会是协会的内设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及会员推荐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平时可根据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分会下设秘书处为常务办公机构,内设各工作部门。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分会下设专家技术委员会,由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检验检疫系统的业务人员以及部分国内外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

  二、 负责召集、组织分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 监督、检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处的工作完成情况;

  四、 完成协会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负责召集主管相关专业业务的会议,按分会分工完成自己的职责任务;

  三、 检查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理事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 负责召集相关专业业务的会议,按分会分工完成自己的职责任务;

  三、 检查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 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负责分会秘书处的工作,协助会长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 根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

  三、 协助会长、副会长组织各类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 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所联系的各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三、负责召集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四、按照秘书长安排,负责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

  五、组织起草、策划相关活动并整理报告、汇报等材料;

  六、协助秘书长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策划组织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 会议活动经费;

  二、 拓展市场活动费用;

  三、 日常工作开支;

  四、 其他有关开支。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分会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须经分会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实施;修改亦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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